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5篇

时间:2023-02-10 15:02:07 分类:心得体会

我们对一些事情有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记录下来,要想写好一篇具有条理性的心得体会,我们必须在动笔之前整理好自己的感悟,下面是淘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5篇,感谢您的参阅。

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5篇

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篇1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篇2

近日,我在网上大学参加了《保密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的培训。学习了《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通过深刻的保密知识学习,结合电信现有保密工作现状,对照新修订后的《保密法》,浅谈一些自己的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二、提高保密意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主观决定因素。新修订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随着人们对知情权诉求越来强烈,国家秘密也随着信息公开而逐渐减少,虽然保密工作受到重视,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涉密人员对保密注意事项要求日渐松懈,认为各种信息都渐渐公开了,已经没有什么秘密可保,或因升迁无望、或因家庭困难、或引为谈资,要么因无意识泄密,要么被引诱成为间谍而窃密。因此,组织涉密人员深入学习修订后的《保密法》,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强化组织纪律,同时照顾到涉密人员的进步诉求和生活需要,加强主观能动性成为当前做好保密工作的当务之需。

三、加强信息化系统保密措施是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课题。党和国家近些年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化,电子政务全面铺开,保密工作也不仅仅停留在国家秘密的纸质载体上,传统的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消防器材)保护措施,已经满足不了国家秘密载体多样化的保密需要,加强信息化系统保密工作成为当务之急。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信息电子化的应用;二是添置必须的电子保密设备,既强化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又兼顾工作需要的灵活性。

四、新形式下如何加强电信保密工作。保密工作不仅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且对一个单位也是同样重要。目前,社会信息化、信息网络化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以经济、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我们电信行业对电信基础资料更得保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做主,为个人利益泄露用户资料。

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篇3

近段时间以来,(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新保密法》。在此次学习中,我感慨颇深,强烈地意识到,在信息化长足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新时期做好保密的工作俨然成为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在此,我结合自己的感想而言,谈一下自己学习《新保密法》中所获得的一些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保密的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在这一大背景下,我深感自己的保密的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我学习《新保密法》之后,保密法制观念和政治责任感在我的心中得到了明显增强。我认识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犯罪率的不断攀升,自己不以《新保密法》来指导自己的保密的工作,不去熟悉规章制度对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那么就不可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好保密的工作。

再者,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新保密法》告诉了我,自己保密的工作一旦百密一疏,那么再多的成绩都等于“零”。最终,不但会给国家和集体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且,自己也会葬送美好的人生前程。所以,掌握《新保密法》,对于规范、指导自己开展保密的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我在总结自己不足的同时,也对自己在今后做好保密的工作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思路和认识。在下一步的保密的工作中,我将从自身点滴做起,着实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是纠正错误认识,提高保密意识。结合一些泄密教训来看,那些泄密责任者并不是不知道做好保密的工作,而是源于保密意识淡薄而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例如单位内部人员都知道的事情就算不上秘密、将秘密告诉给关系较好的人员谈不上是泄密等等。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会去深刻领会《新保密法》的精神实质,随时比照《新保密法》的内容进行自我反思,查找自己对保密的工作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坚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

其次是保持职业操守,抵御外界诱惑。《新保密法》的出台,使保密的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为从事保密的工作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既然工作要保密,那么工作必定就会涉及到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在对待保密的工作上,我会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在面对外界诱惑时,用职业操守来约束自己,切实做到“眼不红、嘴不谗、手不伸”。

再次是恪守工作职责,做好保密的工作。信息化发展在为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保密的工作带来了不小压力。通过对《新保密法》的学习,从事计算机管理,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以及电子公文管理等信息管理工作的我更是深感责任在肩,因为我很清楚,现在的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对工作设备加以认真管理,那么就很容易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结合我自己的工作,我认为自己要做好保密的工作,那么就得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学习和执行,坚决不让外界传输媒介接触工作设备;坚决不将信息内容透露给他人;定期做好工作设备的维护保养。

最后是加快知识更新,增强防范能力。信息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在无形中也保密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当前,金融业信息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如果从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加快知识更新,不仅是会被工作所淘汰,更重要的是在面对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入侵时,便会显得束手无策。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以信息化发展趋势为指引,加快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吸收,在工作中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

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篇4

要像保护自己的情人一样保管好涉密载体、不要怕领导,要让领导怕我们,才能保管好涉密载体,违犯保密规定最多的是领导,但不敢讲、把保密管理当作保饭碗、保前途、保家庭幸福的事情来做——这是我们最近在全区保密业务知识培训班上的速记,它是自治区保密局领导对涉密人员的要求,它源自中央领导人在全国保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它在保密人员心中产生了强烈的思想共鸣,也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座右铭。

对涉密载体进行人性化管理,我们的工作就会少一分麻木,多一分激情;典型案例多是领导违规涉密,而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却不敢出声,领导滑向了深渊,国家利益遭受了损失,多么可悲!

保密工作是一项管理工作。它是指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为达到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约束、规范人和组织的行为,使国家秘密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控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围内,防止被非法泄密和使用。涉密人员只有把保密管理当作保饭碗、保前途、保家庭幸福的事情来做,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尽管我们不属于国家涉密人员,但也扯得上是单位的一般涉密人员。每个单位都有其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我们在工作中也会偶然听到领导在酝酿的人事任免和其他事项,只要它还未成文公布,它仍然处于秘密状态,此时我们真的是像保饭碗一样保护它不被泄露出去,这也许就是涉密人员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吧。

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违反了这条原则,必然遭受损失。培训班上,领导和我们讲述了一则故事;某年某月某日,广西对外报道了甘蔗大丰收的消息,可最后却是好消息变成坏消息。因为我们过早公开还不宜对外公开的消息,省外一些营运商、榨糖商联合施计,导致广西的甘蔗运不出去。眼看甘蔗快要烂掉,广西不得不接收别人的条件——低价出售甘蔗。结果是广西经济蒙受损失。

培训班上,区保密局领导宣讲了保密法修订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针对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的新特点、新情况,重点对涉密信息管理的新规定和相应责任进行讲解;还做了现代办公设备泄密、窃密技术演示;还给我们简述了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外部内部形势,总的来说不容乐观,因为境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窃取我们国家军事、经济等秘密,国内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有的经不住诱惑而出卖国家利益的事情已经是毫无疑问。领导以案说法,以例警人,值得每个保密工作者引为鉴戒。

新保密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了。凭着公司各级领导对保密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才有机会赴邕第一次参加全区保密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生动形象的宣传和演示有效提高了我们的保密意识,我们更有信心去捍卫单位秘密的安全了。

保密的培训心得体会篇5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

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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