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讲座心得体会5篇
心得体会的写作是可以让自己的书面表达能力得到加强的,当下社会中,很多人都养成了定期写心得体会的习惯,以下是淘范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劳动讲座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讲座心得体会篇1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法讲座心得3
近日,我们在太原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实施前企业人力资源应对策略培训班。我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我个人认为公司应做以下工作: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建立职工花名册。完善公司用人体制。建立《顺延劳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培训合同》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禁各单位今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三)、在录用人员时,让其提供《就业状态证明》,证明其处在待业状态。防止其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让公司负70%的连带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劳动纠纷。
我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尽量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法讲座心得4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
劳动讲座心得体会篇2
在我校举办的“提升责任意识、实施素质工程”系列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的八大亮点,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从方方面面为劳动者着想,实实在在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如下是我学习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体会: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明显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好法。如在第14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加大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讲座心得体会篇3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因而选错了道路,让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因此,为了增强我们青少年的学法、普法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学校举行了“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为我们作报告的是我校法制教育副校长xx老师。
本次报告会的主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它让我们清醒地看到自身的不足。很多案例的发生让我们为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大为惋惜,在惋惜之余,我们也认识到他们是法律无知者,在法律面前没有“敬畏”之心,只因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
xx老师首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案例:某学校的学生,利用网络传播犯罪方法,从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仅仅是一个在校学生,一个未成年人,却犯了罪。是什么原因让青少年犯罪的呢?xx老师给我们总结了一下,主要是因为不听家长、老师的教诲,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好坏的能力较弱,以至于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偷盗、吸毒、贩毒等,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我们知道了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我想,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酿成大错时后悔已经晚了。在这些案例中,有很多人是因为一时冲动才犯了罪。
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更有甚者把自己的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这最美好的时间在那失去自由的地方度过,会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青少年犯罪,不仅毁了自己,而且会“连累”到自己的家人。家人把希望寄托在我们身上,我们这样做,岂不是辜负了他们?就算是为了家人,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荒唐事”来。所以,我们要预防违法犯罪。
预防违法犯罪,首先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守法。我们青少年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次,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增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第三,在交友方面,更要增强判断力,谨慎交友,从而更好地发展自我。
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是一次发人深省的心灵教诲,为我们青少年上了很好的一课。我们应牢记其中的道理,努力学习,好好做人,让自己的生命之船在正确的航线上行驶。
劳动讲座心得体会篇4
劳动,是可以让我们去锻炼下身体,可以让我们都体会到劳动的一个辛苦,更加懂得去珍惜别人的劳动相关成果,而这次一个暑假,我也是跟随家里去参与了一些劳动,在劳动之中,我也是有了一些收获和感触。
劳动一天下来,整个人仿佛都不是自己的了,全身上下都是酸痛的,我以前从来没有这种的体会,在劳动的时候我虽然也是累,但是也是兴奋的,结果回到家里之后也会特别的累特别的痛苦,而第二天都不想起来了,这种感觉让我也是体会到别人劳动是天天在重复,那么其实是更累的,而我一天就有些承受不了,也是让我知道我们平时所吃的东西。
所用的东西都是别人辛苦劳动而得来的,更是要懂得去珍惜,劳动的果实并不容易获得,我还只是一天的劳动,更何况比这更累的事情,我也是听父母说过,我们的学习自己都是感觉辛苦,但是父母确是也经历过,告诉我学习其实并不是那么的辛苦,长大后就会发现还有更多辛苦的事情,只是我现在还不是那么的懂得,不过也是知道,劳动的确是不容易,而自己也是以后无论做什么事情,别人给予的,付出的,自己都是要想到这一天的。劳动,要去珍惜。
同时劳动也是可以锻炼我们的身体,虽然很累,但是过了几天之后我恢复了,却是发现自己的身体更好了,其实也是完全要多去劳动,在家的时候,我也是会帮父母做一些家庭的劳动,并没有那么的辛苦,但是也是可以减少他们的负担,自己还得到锻炼,更加的懂得生活是怎么样的,而不是埋头去读书,那样对于生活也是有很多的不了解。
而劳动却是让我对家里有了更多的了解,清楚做好一个卫生的工作就不是那么容易的,而父母每天去上班,回来之后还要给我去做饭,打扫一个卫生,他们辛苦,以前我是感觉不那么的深刻,但是此次自己参与了就发现,真的不容易。
看到自己收拾干净一新的房子,我也是感到有成就感,劳动是会让人感觉到有快乐和满足的,而自己去动手去做的,更是让我是感触到,其实平时自己学习完了,也还是要去多帮助父母做一些劳动,去减少负担的同时,自己也是可以去收获到快乐。劳动同时也是告诉我们去做一个事情,不能是半途而废,像打扫屋子,如果只打扫了一半累了,就不干了,其实和没打扫没有太多的区别,但是坚持了下去,一个房间一个房间的去打扫干净了也是可以看到自己的一个劳动成果,也是会得到肯定的。
通过劳动,也是让我养成了一个好的习惯,懂得做一些事情,不但是要去坚持,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而劳动自己也是要经常的去做,不但锻炼了自己,也是让自己得到成长有了收获。好的习惯是可以让我们终身受益的,很多的事情,做起来其实都是很辛苦不容易的,但是只有自己愿意坚持下来,那么才会有更多的收获。
劳动讲座心得体会篇5
细细数来,当劳动委员已经有四年的时间了,真的算是一个为学校工作了四年的老员工了,说自己具有很丰富的经验也不是,但是对于平时的一些东西绝对很有经验了。
四年的时间有两年在初中,但初中不是从初一就开始担任劳动委员去,为什么我当时也记不是很清楚了,而是第二年的时候,因为同学的推荐,让我当了劳动委员,当时是和班上的另外一个同学一起搞好班上教室的卫生和公共区的卫生,而后面两年是在于现在这个学校,但是并没有人来帮我,因为我们班只有我一个劳动委员,但是在这个学校担任的劳动委员,比以前累了很多,身心俱惫,但是同时也比,在初中那个学校感受到更多,学习到更多。
因为我还有一年就毕业了,可能一年都不到,这也是我最后一次担任劳动委员了,所以说也是我最后一个学校了。但是对于担任劳动委员的心得,我还是学习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管理能力也好,还是认识了更多的朋友也好。还是跟,老师走动更接近也好,总的来说真的是经历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多,学习到了很多东西。
就像最近,因为到了期末,劳动委员必备的就是会写劳动的期末总结,开学了也会写一份开学的期末总结,但是现在对于这种书面化写的东西好像越来越简单了,以前初中的时候就没有觉得写作文有多么难,只是那时候比较讨厌,好像并不是太喜欢写作文,因为感觉当时自己用心写的东西,老师并不是很在意,但是在这里不一样,在这里以后,我发现我自己的写作能力也提高了很多。同时可能因为在这个学校写的字多了,自己也慢慢在进行的变化,因为第一年的时候学了钢笔字,所以现在有些字的字体里面带着一点,笔锋,虽然没有学好,但是还是感觉,有一天看到自己初中的字的时候,发现自己现在真的是太好看了,虽然自己初中的字并不是很丑,也并不算得丑,但是真的现在是比以前好很多。
然后邓委员心得就暂时写到这里了。四年的劳动委员也不是白当的哟。希望自己接下来最后一年的,当劳动委员,越来越进步,能体验到更加不同的事情,继续加油,继续努力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