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5篇

时间:2024-01-07 17:37:04 分类:合同

逻辑的严谨是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的,申请书是一种我们表达诉求时写的专用书信,以下是淘范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5篇

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

你院于20xx年12月18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案号为(20x)成执字第178号。因申请人已于20xx年9月17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380余万元,已由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xx)武侯民初字第3014号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0日

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二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___________

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暂缓执行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xx]001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贵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xx]001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已向莆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恳请贵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不胜感激!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

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篇4

aaa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申请人bbb男19xx年2月22日生,bbb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系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由aaa组织并租用车辆,bbb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人(包括aaa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月4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致bbb一家三口均伤,bbb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为伤残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aaa及其母。20xx年4月bbb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青岛智荣中学、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20xx年1月17日开庭。此次旅游的组织者aaa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bbb获悉,aaa人身伤害赔偿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bbb认为暂且不论aaa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仅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诉求和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资源。

特此申请

申请人bbb

20xx年12月9日

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01975101420xx,住xx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4号2号楼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天山区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亮,该公司经理。

xx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8日作出的乌仲调字第294号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据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中执字第97号裁定:

一、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二、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手续。目前,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权属不明。故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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